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能否继续追收

法律分析:
(1)破产程序终结后,正常情况下管理人履职结束,通常不再进行追收工作。
(2)存在例外情况,当发现有依照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或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时,经法院许可,管理人可开展追收并追加分配。例如发现债务人隐匿、转移的财产,管理人就能依法追收。
(3)若可追收的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就不再进行追加分配,而是由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提醒:
企业相关人员应清楚破产程序终结后追收财产的特殊规定,遇到此类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妥善处理后续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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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发现依照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或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应及时向法院申请许可,由管理人进行追收并追加分配。例如发现债务人隐匿、转移的财产,可依法启动追收程序。
(二)在准备追收前,对可能追收的财产价值进行预估,若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就无需进行追加分配,而是按规定由法院上交国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但是,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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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常破产程序终结,管理人履职结束,不再追收财产。

2.但存在例外,若发现应追回财产或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经法院许可,管理人可追收并追加分配。像发现债务人隐匿、转移的财产,就可依法追收。

3.若财产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不再追加分配,法院会将财产上交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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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一般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不再追收,但特定情形下经法院许可仍可追收。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履职原则上结束,通常不能再继续追收。然而存在例外情况,若在程序终结后发现有依照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经法院许可,管理人可进行追收并追加分配,例如发现债务人隐匿、转移的财产。但如果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便不再进行追加分配,而是由法院将其上交国库。在处理破产相关事务时,法律规定严谨且细致,每种情况都有相应的处理方式。若对破产程序中管理人追收财产等相关法律问题存在疑惑,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取准确且详细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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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破产程序终结意味着管理人履职结束,通常不再继续追收。但存在特定例外情形,在这些情形下经法院许可,管理人仍可开展追收工作。

若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发现有依照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存在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比如债务人隐匿、转移的财产,管理人可经法院许可进行追收并追加分配。不过,若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则不再进行追加分配,而是由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为妥善处理这些情况,一是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应尽可能全面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降低程序终结后发现可追收财产的可能性;二是法院在审核管理人追收申请时,要严格把关,确保追收工作合理、必要;三是对于最终上交国库的财产,要做好相关记录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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